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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民初242号

张赤光与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赤光;王俊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421民初242号

原告:张赤光,女,住萝北县。

被告:王俊义,男,住萝北县。

原告张赤光与被告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赤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张赤光承担。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