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421民初242号
原告:张赤光,女,住萝北县。
被告:王俊义,男,住萝北县。
原告张赤光与被告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赤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张赤光承担。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