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4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住铜川市新区XX路XX村。
被执行人:宋广林,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XX县XX乡XX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宋广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标的6941元及相应法定迟延履行滞纳金,申请执行费50元。 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4858.7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司法救助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204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审 判 员 张 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岗
书 记 员 李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