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2民初456号
原告:桦甸市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城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石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淑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雨洲,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雨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桦甸市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