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322民初157号
原告:赵瑞兵,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告:郝宝强(又名郝二虎),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兵诉被告郝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瑞兵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瑞兵负担。
审 判 长 孙 逊
人民陪审员 罗一锋
人民陪审员 韩润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