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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22民初157号

赵瑞兵与郝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瑞兵;郝宝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322民初157号

原告:赵瑞兵,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告:郝宝强(又名郝二虎),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兵诉被告郝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瑞兵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瑞兵负担。

审 判 长  孙 逊

人民陪审员  罗一锋

人民陪审员  韩润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