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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民初843号之一

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843号之一

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武政路**。

法定代表人:戚名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耀,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

审 判 长  严月华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智

书记员周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