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843号之一
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武政路**。
法定代表人:戚名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耀,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福(湖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
审 判 长 严月华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智
书记员周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