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2516号
原告:广州鸿粤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989号厂房A栋一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69570C。
法定代表人:陈相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滕达,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广州鸿粤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滕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鸿粤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鸿粤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鸿粤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审理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鸿粤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颖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