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村。
负责人:吴振勋,该村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豫港大厦**南半层。
法定代表人:张聪锋。关于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2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银行、工商总局登记信息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三、于2018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四、于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再次提起网络查控,反馈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线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询问了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吴振勋且其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制作了终本约谈笔录,至此,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村民委员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贾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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