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谢文财。被执行人郭立新。被执行人葛志刚。申请执行人谢文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立新、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6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立新、葛志刚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立新、葛志刚存款人民币138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立新、葛志刚收入人民币13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邓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