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629号
原告:永州市得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金盆路葡萄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曾维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祁阳县。
被告:李清江,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原告永州市得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清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永州市得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得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得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州市得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铁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