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329号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支行行长。
被告:秦茂杰,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魏晓青,女,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杨泽奎,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秦艳,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李仁高,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诉被告秦茂杰、魏晓青、杨泽奎、秦艳、李仁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秦艳外出地址不详,本案将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万 红
审判员 李 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朝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