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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329号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与秦茂杰、魏晓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秦茂杰;魏晓青;杨泽奎;秦艳;李仁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329号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支行行长。

被告:秦茂杰,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魏晓青,女,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杨泽奎,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秦艳,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李仁高,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诉被告秦茂杰、魏晓青、杨泽奎、秦艳、李仁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秦艳外出地址不详,本案将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万 红

审判员 李 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朝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