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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3执2445号

王洪涛与王春波、寇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洪涛;王春波;寇春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3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涛,男性,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王春波,男性,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寇春红,女性,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王洪涛与王春波、寇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10000元,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网络财产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寇春红名下两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我院执行人员到长春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已将被执行人寇春红名下四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4、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国土资源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有登记信息;5、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6、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限制消费条件,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7、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亚岩

审判员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院印)

书记员  张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