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572号
原告:陈某。
被告:徐某。
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