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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572号

陈某与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572号

原告:陈某。

被告:徐某。

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