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401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与双岭路交汇处天源国际物流105号-1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伯昌、孟凡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聚财路交汇处天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4号分拨中心1号。
负责人:孙某,经理。
被告:孙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沈某,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与被告临沂某托运部、孙某、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