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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2401号

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与临沂某托运部、孙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临沂某托运部;孙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401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与双岭路交汇处天源国际物流105号-1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伯昌、孟凡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聚财路交汇处天源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4号分拨中心1号。

负责人:孙某,经理。

被告:孙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沈某,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与被告临沂某托运部、孙某、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虎货物托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