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辖9号原告李**、张丽君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内蒙古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异地审理更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从程序上杜绝徇私舞弊和权力滥用的发生。本案由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白云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