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3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军,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军支付人民币37,349.6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军进行了财产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唐军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对被执行人唐军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对被执行人唐军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对被执行人唐军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其下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唐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对被执行人社保代扣缴单位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其下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明确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次无执行到位金额,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缪巍
审判员吴沁泉
审判员蒋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建峰
书记员李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