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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33号

曾兆康、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兆康;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1民初33号

原告:曾兆康,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

原告曾兆康诉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叮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兆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叮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为33.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签订《租车单》等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电动汽车一台,由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保险费及押金等。2018年12月18日,因租赁期满,原告退还车辆经被告确认无误,被告收走了原告所持有的所有收款收据原件及《租车单》原件资料,并向原告出具《退还租赁保证金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为“客户曾兆康在我公司租赁金: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我司承诺于2019年1月4日退还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剩余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9年1月14日退还”。现租赁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已逾期多日,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款项。本案起诉前,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追讨,但一直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提交以下证据:租赁合同、租车单、验车单、收款收据6张(以上四份证据是照片打印件);退还租赁保证金承诺书。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2月28日起,原告曾兆康开始向被告叮咚公司租赁电动汽车,期间签订过多份《租赁合同》、《租车单》,原告多次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保险费及保证金。原告提供了最近一次的《租赁合同》和《租车单》照片打印件,写明出租方为被告叮咚公司,承租方为曾兆康,租车保证金40000元(已收),租金38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9月18日,签订日期为2018年2月25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兆康没有继续续租,要求被告退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租车保证金40000元。2018年12月18日,双方就不再续约事宜达成一致,原告向被告退还车辆,双方确认无误后,被告收走了原告持有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合同原件,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退还租赁保证金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客户曾兆康在我公司租赁: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我司承诺于2019年1月4日退还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剩余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9年1月14日退还。注:客户收到肆万元整租赁保证金此退还租赁保证金承诺书失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于车辆租赁期满后没有续约并向被告退还了承租电动汽车,履行了交付义务,并与被告确认无误后办理了退还保证金的手续,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退还租赁保证金承诺书》,承诺书注明了退款期限,但是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履行退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租车保证金的诉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按照承诺书约定2019年1月14日被告即履行完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原告自2019年1月14日起向被告主张利息应予以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兆康退还租车保证金40000元;

二、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兆康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