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4民初4304号
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楼。
法定代表人:解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含,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敬,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唐红蕊,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唐红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