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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2执103号之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叶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叶美富;李杏;肇庆市端州区丰盛预制件加工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10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1594E。

被执行人:叶美富,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李杏,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丰盛预制件加工场,住所地肇庆市翠湖路10号御景花园御韵轩202号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L16903880。 关于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2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4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62844元,并对上述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叶美富的银行存款24000元;依法截留案外人黎振业承租被执行人叶美富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府前路8号首层第5卡的租金53900元;依法拍卖、变卖本案抵押房产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39号201房、202房、203房、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下瑶管理区翠星路四巷29号房产、肇庆市端州区翠湖路10号御景花园御韵轩202房写字楼共得拍卖款5026349元。上述款项5104249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60603元、京东司法拍卖费40208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实际受偿5003438元。肇庆市端州区府前路8号首层第5卡经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另,被执行人李杏名下的粤W×××××车辆及被执行人叶美富名下的粤H×××××车辆、粤H×××××车辆已被本案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要求处置。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国土管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锦

审判员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