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1438号
原告:温恒丽,女,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宗财,男,1947年7月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第三人:湖北襄樊衬衫厂,住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张湾路**。
负责人:潘三星,厂长。
原告温恒丽与被告陈宗财、第三人湖北襄樊衬衫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恒丽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恒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温恒丽负担。
审判员 王又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梦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