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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07民初1438号

温恒丽与陈宗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温恒丽;陈宗财;湖北襄樊衬衫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1438号

原告:温恒丽,女,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宗财,男,1947年7月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第三人:湖北襄樊衬衫厂,住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张湾路**。

负责人:潘三星,厂长。

原告温恒丽与被告陈宗财、第三人湖北襄樊衬衫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恒丽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恒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温恒丽负担。

审判员  王又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梦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