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604号
原告:临沂彩虹桥建材合储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大山路与临西十一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09380449.
法定代表人:邵士光。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丰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飞虹建筑装饰家居材料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2639467W
法定代表人:王玲。临沂彩虹桥建材仓储市场有限公司与临沂飞虹建筑装饰家居材料物流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临沂彩虹桥建材合储市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彩虹桥建材仓储市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铭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