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湘0381民初8号

原告杨新茂诉被告张春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新茂;张春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381民初8号

原告:杨新茂,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育段乡石碇村刘大坪村民组2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阳,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育段乡石碇村刘大坪村民组2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新茂与被告张春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茂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茂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新茂负担。

审 判 员 颜立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胡思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