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381民初8号
原告:杨新茂,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育段乡石碇村刘大坪村民组2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阳,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育段乡石碇村刘大坪村民组2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新茂与被告张春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茂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茂撤回对被告张春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新茂负担。
审 判 员 颜立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胡思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