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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3执3号

薛海清与陶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海清;陶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执3号

申请执行人:薛海清,男,1959年7月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陶立刚,男,1959年12月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海清与被执行人陶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323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计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