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332号
原告:朔州市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街北。
法定代表人:孙林,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大鹏,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34元,减半收取47267元,由原告朔州市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吉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