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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49号

平凉天亿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凉市云珑阁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凉天亿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平凉市云珑阁珠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49号

原告:平凉天亿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平凉市云珑阁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平凉天亿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市云珑阁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定于2018年3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开庭前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债务人实际为平凉市云珑阁珠宝店。为此本院告知原告,原告表示主体不适格,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天亿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