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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3民初1154号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银壮、郝振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银壮;郝振焕;雷锁根;潘轻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1154号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琪,该公司法务。

被告:高银壮,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被告:郝振焕,女,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贾市。

被告:雷锁根,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潘轻英,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银壮、郝振焕、雷锁根、潘轻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高银壮、郝振焕、雷锁根、潘轻英的存款9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高银壮、郝振焕、雷锁根、潘轻英的存款9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建霞

人民陪审员  樊 帆

人民陪审员  宋 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信佳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