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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773号

刘训祥、平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训祥;平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刘训祥

被执行人:平新华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平新华名下鲁S×××××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24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书面申请书(或恢复执行),逾期不申请或迟延申请,视为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放弃查封、冻结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洪庆

审判员  卢会元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贻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