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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67号

马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367号

原告:马某。

被告:张某,住平凉市。

被告:李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李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29日,被告夫妇向原告借款9万元,言明借后十几天归还,并亲笔向原告书写借据一份。到期,经原告催要未能归还。2019年1月,原告起诉后被告归还15000元。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8日,二被告就之前因生意周转所借原告款项在清偿部分后,就余额书写一份90000元借据,言明十几天归还。到期,经原告催要未能归还。2019年1月,原告起诉后被告归还15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清偿下余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未予清偿,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其清偿借款,本院给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马某本金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被告张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