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执1146号

孟水先、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孟水先;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王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孟水先,女,1942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康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王建平,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王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王建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王建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983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自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