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孟水先,女,1942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康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王建平,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王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王建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康店兴华机械厂、王建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983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自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