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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2民初582号

称多县扎朵镇格吉砖厂与李龙、马玉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称多县扎朵镇格吉砖厂;李龙;马玉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582号

原告:称多县扎朵镇格吉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市称多县。 经营者:索昂达吉,男,藏族,公民身份号码×××,1985年1月出生,住青海省称多县。

被告:李龙,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马玉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66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现住西宁市××区。 原告称多县扎朵镇格吉砖厂与被告李龙、马玉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称多县扎朵镇格吉砖厂(以下简称格吉砖厂)诉求: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73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马玉瑛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在称多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清水河镇十二标段,称多县扎朵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十二标段两个工地施工,从原告处拉运实心砖,八空砖及细砂、混合砂。2018年9月23日、24日,被告李龙出具结算单两张,确认所欠被告货款为173128元。该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在2018年5月23日签订了《格吉砖厂砂石销售合同》,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马玉瑛。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即玉树市称多县人民法院。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从其约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 本案移送玉树市称多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琴雯

书 记 员 韩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