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22执6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振争,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王圣涛,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孙娜,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2018年11月2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振争与被执行人王圣涛、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豫062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偿还本金3746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本院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进行了调查,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被执行人王圣涛有少量银行存款2173.35元,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并全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先后到焦作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房管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局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调查,二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本院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王圣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罚款五千元,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及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文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松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