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1778号
原告:庄汝芬,女,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钟某,男,200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召东,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庄汝芬、钟某诉被告钟召东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钟召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汝芬、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庄汝芬、钟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重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