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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1778号

庄汝芬、钟某等与钟召东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庄汝芬;钟某;钟召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1778号

原告:庄汝芬,女,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钟某,男,200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召东,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庄汝芬、钟某诉被告钟召东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钟召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汝芬、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庄汝芬、钟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重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