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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2050号之一

张媛媛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媛媛;张柏满;郭铃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2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街**新闻大厦**。负责人陈岚,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巧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铃安,男性,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张媛媛,女性,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张柏满,男性,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郭铃安、张媛媛、张柏满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8.07951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柏满、郭铃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账户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媛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账户存款、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张媛媛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媛媛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旭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丁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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