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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1201执17号

钱忠宝与许万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忠宝;许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120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钱忠宝,男, 1942年5月29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红山农场。 被执行人许万清,男, 1970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红山农场。 申请执行人钱忠宝与被执行人许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许万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许万清以自有的新LE02**号长城牌皮卡车作价37000元抵付给申请人,现双方已完成交付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剩余22638元双方均同意在2020年9月15日前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因本案还款期间较长,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兵1201执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刁  杰

审判员  李  煜                

审判员  白  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彩 英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