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6执恢241-4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勇,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高振渡,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周国勇申请执行高振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滑民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高振渡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柏溪花园6-1-1601的房产,于2018年8月8日以(2018)豫0526执恢24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上述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高振渡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路南段××侧柏××花园××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第一、二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周国勇同意将被执行人高振渡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路南段××侧柏××花园6-1-1601的房产以变卖的保留价3500000元交付其抵偿部分债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该房产于2014年12月7日办理了1000000元的抵押,抵押权人为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另,该房产于2009年11月6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截止2019年3月23日尚欠1070663.84元贷款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国勇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打款1000000元、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打款1070663.84元,该两笔款项分别用于支付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的抵押贷款,本院已将上述1000000元、1070663.84元向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发放,均已到账。另,申请执行人周国勇于2018年1月30日预先垫付了上述房产的评估费37455元。综上,申请执行人周国勇共缴纳2108118.84元,因上述房产以变卖保留价3500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周国勇,减去申请执行人周国勇缴纳的2108118.84元,故该房产最终抵偿被执行人高振渡债务中的1391881.16元。下余不足部分的债务,被执行人高振渡、江丽蓉、高邦锦、陈年福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振渡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柏溪花园6-1-1601房产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高振渡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柏溪花园6-1-1601的房产作价35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国勇(身份证号:4105261983××××××××)抵偿债务。扣除申请执行人周国勇为解除涉案房产权利负担支付的2070663.84元及评估费用37455元,共计2108118.84元,实际抵偿被执行人1391881.16元的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周国勇(身份证号:4105261983××××××××)。
三、申请执行人周国勇(身份证号:4105261983××××××××)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峰
审判员 景素贞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