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恢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三河予制厂。被执行人成新国,男,成年,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1999)济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成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新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新国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2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