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22856号之一
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东、东风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明健,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鹏,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朱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