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721执43号

胡玉芹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玉芹;刘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72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胡玉芹,女,1959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胡玉芹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5722号,执行标的为52000.00元及2016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案件受理费9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玉芹与被执行人刘建军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572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赵忠奎

审判员 范炜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