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恢59号申请人宋耀华,女,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陈杉,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效周,男,汉族,1960年1月30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宋耀华申请执行陈杉、刘效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效周偿还原告宋耀华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2016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16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陈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杉、刘效周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宋耀华于2019年0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965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杉、刘效周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7198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鑫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