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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319号

徐某某、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319号申请人徐某某,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暴某某,女,1966年7月2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徐某某申请执行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徐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亚

审判员  李国勇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元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