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91号 罪犯陈华城,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华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华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陈华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上一考核周期剩余积分50.5分,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2124分,兑现表扬三次。该犯应履行的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华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