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波,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衣红鸾,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上诉人刘立波因与被上诉人衣红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波于2020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衣红鸾同意。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刘立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对方当事人衣红鸾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刘立波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文斌
审判员 刘振影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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