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02执22号

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3-1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王朋朋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22号

申请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谢芬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寅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朋朋,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执行的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与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7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零星存款,共冻结其10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位于颍州区易景国际花园S17#楼2303室房产,已诉讼保全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高措施。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谢式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斐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9)皖1202执22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执行庭 拟稿人:谢式纪 份数:5份 印刷单位: 校对人:周彪 印刷时间: 主题词: 阜 阳 市 颍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谢芬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寅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朋朋,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洪郢村丁郢149号2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9002012077。本院执行的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与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7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零星存款,共冻结其10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位于颍州区易景国际花园S17#楼2303室房产,已诉讼保全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高措施。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彪

审判员刘晨辉

审判员谢式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斐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合议时间:2019年3月23日合议地点:执行庭参加人:

审判长:周彪

审判员:刘晨辉谢式纪

书记员:孟斐合议记录:本院执行的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与王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7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零星存款,共冻结其10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位于颍州区易景国际花园S17#楼2303室房产,已诉讼保全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高措施。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妥否,请合议:周彪:同意刘晨辉:同意谢式纪:同意合议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