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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1493号

刘会飞申请执行高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会飞;高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飞,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高海燕,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飞与被执行人高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海燕银行存款311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曹连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王上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