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905号
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鹏飞,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4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鹏飞罚金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甘04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鹏飞的银行存款20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鹏飞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鹏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