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执1354-6号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与张秋香、刘六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张秋香;刘六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1354-6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党跟上,系该车队队长。

被执行人:张秋香,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刘六来,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与张秋香、刘六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秋香、刘六来银行存款79791元,现因(2017)豫08民终23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本案已终结执行,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秋香、刘六来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秋香、刘六来银行存款7979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