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1354-6号
申请执行人: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党跟上,系该车队队长。
被执行人:张秋香,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刘六来,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一车队与张秋香、刘六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秋香、刘六来银行存款79791元,现因(2017)豫08民终238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本案已终结执行,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秋香、刘六来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秋香、刘六来银行存款7979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