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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11执1668号

焦作市山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河南循亮建筑物清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循亮建筑物清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11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河南循亮建筑物清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河南循亮建筑物清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8)豫0811行审18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福军

审判员  翟 卫

审判员  刘城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林峰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