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04民初13238号
原告: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102天津天佑城第1、2层L109+L206至L211A+部分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小区高层3号楼1单元1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续云,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阶层医院)与被告石家庄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阶层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阶层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新阶层医院与云创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新阶层体检APP开发协议》解除;2.判令云创公司退还新阶层医院预付款10000元;3.判令云创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新阶层医院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至预付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云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新阶层医院、云创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新阶层体检APP开发协议》,约定云创公司为新阶层医院开发体检查询APP一套,开发时间为一个月,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费用为25000元。签订合同后,新阶层医院依照合同约定向云创公司支付10000元预付款,但云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APP的开发,并拒绝向新阶层医院退款。云创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新阶层医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成讼。云创公司未作答辩。新阶层医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新阶层医院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8日,新阶层医院与云创公司签订《新阶层体检APP开发协议》,约定云创公司为新阶层公司开发体检查询APP一套,新阶层公司于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云创公司支付10000元;付款期限为:新阶层公司自系统验收合格7日内向云创公司支付10000元,自软件正常运行3个月后向云创公司支付2500元,自系统开始运行后一年内向云创公司支付2500元;在本合同签订当日起,云创公司开始软件的开发,开发时间为1个月,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同日,云创公司向新阶层医院出具《证明》,其上载明“云创公司授权天津市笃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本公司网络产品,且财务方面具有发票开具和款项接受的权利,有同等法律效力”。2018年9月30日,新阶层医院依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云创公司支付10000元预付款。2019年7月11日,云创公司向新阶层医院出具《说明函》,承诺“在未来15个工作日内达成上线使用……软件满足双方协议要求,客户端下载能正常使用,届时如未能达成,同意退还服务费预收款”。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云创公司未向新阶层医院交付工作成果。
本院认为,案涉《新阶层体检APP开发协议》合法有效,新阶层医院依约向云创公司支付预付款,但云创公司并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完成APP开发。云创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新阶层医院主张解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协议解除后,新阶层医院有权主张云创公司返还10000元预付款,亦有权要求云创公司赔偿上述预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自新阶层医院向云创公司支付上述预付款之日(即2018年9月30日)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新阶层体检APP开发协议》;
二、石家庄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返还10000元预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确定,以上费用由石家庄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玉林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宝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