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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更373号

唐波抢劫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73号 罪犯唐波,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币种,下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失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0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唐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唐波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罪犯,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共累计获得考核分3616分,共兑换六个表扬。该犯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生效裁判中的罚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唐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