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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551号

罗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罗丽;王旭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51号申请执行人罗丽,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王旭光,男,1995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申请执行人罗丽与被执行人王旭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丽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38870号法律文书要求王旭光返还罗丽租金160000元、押金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旭光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显示电话无法接通。经网络统查:王旭光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均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亦将该账户冻结。另,本院已对王旭光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本院委托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将王旭光名下车牌为×的车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罗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旭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887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罗丽发现被执行人王旭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王旭光应返还罗丽租金160000元、押金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