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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执710号

陈红涛、单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红涛;单智光;单琪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11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陈红涛,男,1980年9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单智光,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单琪龙,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涛与被执行人单智光、单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智光、单琪龙未履行(2018)豫0611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实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单智光、单琪龙在银行的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